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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第一中学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06月25日 16:16:41 来源:初中教务处 访问量:71 作者:初中教务处

轮台县第一中学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624日下午,我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在二号多功能厅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并重点集中学习了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教材全面调查的通知》以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会议由彭玉梅校长主持。

会上彭玉梅校长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把自治区《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教材全面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传达给全体教职工。其中《办法》与学校相关内容:

《办法》共14条,内容涉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评议、选用、价格、监督等方面。根据《办法》的解释,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办法》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办法》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学习过程中,彭校长指出作为教育工作者一定要抓好、抓住并有效的贯彻文件精神,教师的一切行为必须与党中央以及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并将此次学习内容记录在学习笔记中。

会后,彭玉梅校长结合所学文件精神与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全体教师提出要求,并进行自查:

1.是否存在使用“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材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经县教育局行政部门审定的校本教材和专题教育读本。

3.是否使用境外教材问题。

4.地方课程教材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方面是否存在需要改进完善的内容。

会议同时要求学校教务处立即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并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常规工作当中去。

 

 

 

      轮台县第一中学

    2016624

编辑:初中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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